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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助游免责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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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04: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文来源:北京《法制晚报》

暑期旅游高峰到来,海淀法院今天发出旅游提示: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官介绍,近年来自助游发展迅速,但也出现很多问题。

许多网站发的自助游的帖子中,参加者几乎事先都被要求签订类似于“生死状”的条款,即“对由于我参加活动而导致的个人意外事故和财产损失,活动联系人和其他成员不承担责任”。

参加者还被要求声明:“如果因参加此活动(包括途中)受伤的话,我放弃追究和索赔的权利,同时免除同队其他成员的法律责任。”

海淀法院洪灶发法官表示,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组织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今年7月1日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洪法官提醒,如果是被第三人侵权,被侵权游客可将第三人和自助游的组织者同时列为被告起诉。

相关链接

《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担责;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发表于 2010-8-5 12:21:29 | 显示全部楼层
发起约伴活动的人,算组织着么??   俺犯迷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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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2:56:47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帖子,请领导们仔细阅读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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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11:20 | 显示全部楼层
貌似我贴过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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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11:41 | 显示全部楼层
昨天好像大师发过了,以后得强制买保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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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3:18:42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个什么协议公证就好了,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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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4:28:58 | 显示全部楼层
最好还是别出事儿 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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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4:55:01 | 显示全部楼层
需要国家研究出法律来规范户外及自助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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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5:44:08 | 显示全部楼层
承担责任是有条件的“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不必过于恐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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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8-5 16:07:14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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