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来源:北京《法制晚报》
暑期旅游高峰到来,海淀法院今天发出旅游提示:朋友间的自助旅游,组织者对参加者负有一定安全保障义务,如果队员出险,领队要担法律责任。
法官提醒,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法官介绍,近年来自助游发展迅速,但也出现很多问题。
许多网站发的自助游的帖子中,参加者几乎事先都被要求签订类似于“生死状”的条款,即“对由于我参加活动而导致的个人意外事故和财产损失,活动联系人和其他成员不承担责任”。
参加者还被要求声明:“如果因参加此活动(包括途中)受伤的话,我放弃追究和索赔的权利,同时免除同队其他成员的法律责任。”
海淀法院洪灶发法官表示,这样的免责条款并不能完全免除组织者的法律责任。特别是今年7月1日刚实施的《侵权责任法》,明确规定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同时,洪法官提醒,如果是被第三人侵权,被侵权游客可将第三人和自助游的组织者同时列为被告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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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第37条规定:商场、车站等公共场所的群众性活动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担责;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