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夏日罂粟 于 2011-4-27 07:54 编辑
刘思敏: 中国旅游报社经济编辑部主任 社会学博士 中国社科院旅游研究中心特约研究员
驴友出险与政府角色
近些年,探险旅游、户外运动很是时髦,驴友一族行走大江南北、名山大川,探寻人迹罕至之地,俨然成为旅游时尚的引领者,吸引了不少艳羡的目光。偶有发生的驴友出险事件,却时时敲击大众的神经,其中最近半年的两起事故,把社会的关注与热议引至沸点。(下图:总不能把大家都圈在公园看美女吧?呵呵)
一则是去年岁末复旦学子黄山遇险,救援中一位武警战士牺牲。痛惋牺牲的英雄,有人质疑英雄的牺牲值不值。有评论认为,作为名牌大学的学子,他们本该是这个时代最有常识、最富科学精神的一个群体,但为何他们的表现却显得如此低智化和轻浮化?他们滥用“探险”之名的“伪探险”,导致一名年轻民警付出生命的代价。甚至有网友留言说,“强烈建议18个复旦驴子扎根安徽好好报答安徽人民,特别是善待死难英雄家属,上海少了他们也会发展的很好。”
一则是北京理工大学37名师生、北京科技大学一名大一学生及一名公司职员,在结伴攀登京郊猫耳山时因迷路被困。北京警方和消防共派出300多名警力进山,进行了历时13小时的搜救。痛惜巨大的人力物力消耗,有人质问救援成本该谁买单?
当然,这两个问题,其实都是伪命题。
其一,民警的职责如同上战场,其使命就是保护和救助民众。而且,救援只是可能有牺牲,不是必然有牺牲。黄山那位民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的牺牲,肯定是大家不愿看到的。政府和公众如何救助他的家庭,是社会的责任与良心,却并不能由他的牺牲导致值不值的价值盘算。
其二,包括公安、消防在内的政府救援体系,是由纳税人供养的,本来就是社会安全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并非摆设。有警必出,有险必救,是不容推诿的使命。生命的价值高于一切,救助生命不能计算成本,只要有一线希望,就要竭尽全力。这些社会救援体系必须时刻应对突**况,更不需要、不必要单次核算成本。去年智利矿难救助事件吸引全世界的目光,就是这个道理。再比如,一个家庭失火(只要不是故意纵火),面对片瓦无存的事主,很难想象公众可以冠冕堂皇、理直气壮地一起指责事主为什么不小心失火并要求事主承担消防队救火耗费的成本。
显而易见,黄山和北京的两次救援行动可歌可泣,令公众十分满意。政府层面对此的认识也表现得符合现代服务型政府的角色。比如,面对公众对驴友的责难和所谓成本买单的问题,北京警方负责人对媒体表示,“群众在危难之际报警求助,警方有责任和义务去给与力所能及的帮助,首要考虑的,是如何保证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不是救助的成本问题。但警方同时提醒登山爱好者,在不具备相应的安全、后勤条件下,不要去做冒险活动。”短短数语,有责任表述,有专业提醒,非常到位。看到这则新闻的时候,笔者忍不住在数个微博写下赞叹:“北京警方好样的!”
前事不忘,后事之师。人类应该是善于举一反三的动物。怎么防止悲剧的再次发生?社会舆论议论纷纷,其中要求驴友自重,不要给政府添乱的声音不可小觑,也有人强烈呼吁政府监管驴友的行为。情绪宣泄代替了理性的思考。
驴友的探险到底是什么行为?政府是否可以进行监管?严格的监管是否一定可以避免悲剧的发生?
需要肯定的是,驴友一族是旅游者的一个特殊群体,他们的探险旅游行为正面意义巨大。他们践行的是一种健康、积极的生活方式和充满好奇与求知欲的人生态度。政府既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必要去限制、约束驴友的行为。
至于意外出险,各个行业、各种行为都是在所难免,差别只在概率大小。任何因噎废食的行为都是荒谬可笑的。迄今为止,没有证据表明探险旅游、户外运动出险的概率明显大于交通事故。
其实,城里人进山,与农民进城和中国游客去新加坡,本质上是一样的,都是进入各自陌生、未知的领域。关键是是如何把“未知”尽可能变成“已知”。农民进城,大多是寻找一种更好的生活。然而,农民因为对城市陌生,就难免出现闯红绿灯、横穿马路乃至高速公路的情形,被撞死或者致残的事件也时有发生。难道因此可以认为农民进城是一件坏事而把他们固定在农村吗?或者农民必须通过考试才能获得“进城许可证”吗?同理可证,城里的驴友去山里探险旅游就不是政府应该监管的事情。为什么习惯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的国人到了新加坡却很守规矩?那是因为旅游团队出发之前,领队会反复给游客宣传新加坡对随地吐痰等行为实施的“严刑峻法”,有关的报道也经常见诸媒体,“未知”就变成了“已知”,“悲剧”才基本上得以避免。
由此观之,对于驴友的探险旅游、户外运动,堵不如疏。政府应该发动媒体力量,加强对公众的信息传播,使驴友明白探险旅游不是冒险旅游,仅有冒险精神是远远不够的。探险旅游是有门槛的,每个有意做驴友的人,都要量力而行——对自己的野外生存能力、身体素质、专业知识、探险旅游目的地的信息,都应该有充分的认识,要有自我负责的精神,避免因为盲目、鲁莽的行动给自己的生命财产带来威胁,同时增加社会的负担。
除此之外,政府有必要把探险旅游、户外运动的营利性组织者、商业机构(包括一些名为公益、实为牟利的网站、俱乐部),纳入法律监管轨道;而对于非营利性的互助式组织者,则应引入第三方评价机构,进行资格认证,通过品牌效应加以引导,提高专业水平。这些互助组织者,一定要具备相当水平的野外旅游经验,并对参与者有甄别、筛选的能力。(搜狐博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