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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年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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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22:51:0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刑。
http://www.chinacourt.org/html/article/201104/13/447785.shtml

俩驴友结伴攀爬野山,途中竟遭遇男子持斧头抢劫,二人借机协力反抗,一名驴友负伤,歹徒被制服后连喊“救命”。本网今日获悉,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石万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四千元。
    2010年12月19日下午4点左右,36岁男子石万虎与哥哥发生争吵后,拿着家里的斧子到家附近的山上想弄点钱花。当他发现在此游玩的康某、魏某时,用斧头将康某头部打伤,然后强行劫取康某现金300元、魏某现金1200元及手机一部。

    当获知魏某相约30人一起爬山后,被告人石万虎将手机交还魏某,并要求魏某打电话叫一名女驴友上山给他“玩玩”,魏某佯装拨打电话,趁石万虎不注意,康某立即扑倒石万虎,魏某拿起一块石头进行反抗,石万虎疼的连喊救命,打斗中石万虎持劫取的现金逃离现场,并于次日被警方抓获。经鉴定,康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微伤。

    庭审上,被告人石万虎对他手持斧子伤人劫财,又企图劫色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法院认为,被告人石万虎持械采用暴力手段,强行劫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予惩处。房山**指控被告人石万虎犯有抢劫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石万虎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法院对其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大家,千万要跟紧领队呀,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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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戈 + 3 千万不要脱队,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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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23:17:48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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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0 23:45:24 | 显示全部楼层
跟着大队伍走 总没错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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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0:36:14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跟7年有虾米关系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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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6:17:06 | 显示全部楼层
俺也问,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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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7:42:02 | 显示全部楼层
让标题带沟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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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08:07:11 | 显示全部楼层
夏日罂粟 发表于 2011-4-21 06:17
俺也问,七年?

木看见俺文字的第一个字是刑吗?打劫驴友,获七年之刑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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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4-21 08:10:45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呱呱 的帖子

不是七年之痒七年,是七年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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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8:48:21 | 显示全部楼层
回复 摸爬滚打 的帖子

凡阅读不认真者,判刑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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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4-21 08:56:43 | 显示全部楼层
无论到哪,都要注意安全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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