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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讯] 驴友遭遇执法机关--被罚款8500元;8.18日再起事端,当事人遭到电话威胁,有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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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0:4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8.18当事人口述:
今天上午本人接到一个略带外地口音不名电话 (初步判断为网络电话)、威胁本人不要在就某事件在其它各网站、论坛发贴、举报、否则要本人承担各种不利后果。本人在电话中义正言辞回复对方:事实是抹杀不了的、你所打的电话正说明你们变相在承认自己的非法、强盗行为.广大驴友是我的坚强后盾。


8-6日的处罚适用法律的当、处罚适度合理http://bbs.8264.com/thread-841892-1-1.html

河北省森林公安局雾灵山分局的通告
http://bbs.8264.com/forum-viewth ... fromuid-1258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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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回说到,驴友与刁民遭遇--因洗澡问题发生冲突 湘潭驴友在平江漂流被殴 http://bbs.8264.com/forum-viewth ... romuid-3553406.html

本周,8月6日,驴友又遭遇了国家执法机关

以下驴友自述:

2011-8月6日我们一行几十名户外爱好者在非封山期(相关法律规定封山期为每年年12月20日至2011年5月31日)进入非雾灵公园景区内、进山处我们没有见到任何提示或醒示性的文字内容。

在我们进山后1小时左右山下手台传来我们租用的车辆遭到东梅寺派出押扣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及违法拆卸一辆司家车车牌、我们无耐返回山下、组织人员前去交涉、公安机关给出理由我们进入保护区要我们实施罚款88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森林法及森林法实施细则》

《森林防火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41号》

《河北省森林防火实施办法修正案-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7年第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1994年10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67号发布》

以上相关法律、法律没有找出可对我们实施处罚的具体规定、东梅寺派出所做为雾灵山的安防主管部门没有在森林进山处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本身自己己经违返了
《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应接受相关上级机关2000-5000元罚款。

天己经黑了下来几十人的水、食品己用完个别队员出现身体虚脱、队员情绪极不稳定、矛盾随时激化,但我们强大的团队精神驱使我们每一个人在保持最大限度的克制、忍让、压火。山路不好走为了早点回京、晚回一会对我们来说就多一分危险、为了营造和谐的警民关系最终我们在派出所的要挟、逼迫下交了8500¥所谓的罚款但当我们要对方出示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时弹性执法效果马上显示开口10000元以上、最终我们没有拿到任何罚款的财政票据、罚款不给票据难道是该所的一贯表现还是潜规则?

我们登山爱好者是个临时组织本着强身健体为目的一切活动都是在遵守国家法律的前提下进行的、今年是实施“十二五”发展规划-《全民健身计划(2011-2015年)》启动之
年、同时是为响应每年8月8日全民健身日拥护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树立运动快乐社会理念等方面的积极表现。旧中国我们就被世界列强藐视为东亚病夫、**主席1952年就题词“发展体育运动,增强人民体质”并且1995年6月20日国务院颁布《全民健身计划纲要》难道我们做错了什么了吗?

假定我们有违法活动:

违法的主体是我们的人和我们所租用的车辆及司机没有任何关系、《国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规定扣留驾驶证及机动车行驶本只能是公安交通管理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我们接受的是违法罚款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行政处罚法规定先警告、我们接受到的还是罚款)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我们接受到的还是罚款)

第一节第三拾四条之规定-----------------我们没有收到任何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第三十八条(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四十九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

综上所述我们没有违法活动我们的登山行为没有没有造成危害后果,我们认为东梅寺派出所以要挟的卑劣方式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有违行政处罚法相关条款、派出所的行为是在破坏和谐的警民关系在制造不稳定因素、深深伤害的我们广大户外爱好者的感情。

我们强烈要求上级机关给我们一个公道、在没有接到上级机关回复之前我们保留向媒体公布的权利


------------------------------请广大驴友顶贴声援---------------------





发表于 2011-8-19 10:49:39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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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8-19 10:50:42 | 显示全部楼层
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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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1:04:20 | 显示全部楼层
在天朝,法律就是个笑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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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1:07: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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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奈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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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1:09:0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遂意 于 2011-8-19 11:10 编辑

连婚姻法都维护富二代利益~~~吵吵来吵吵去的,木有意思~~~再吵吵明文规定罚款100万~房产没收充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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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1:14:56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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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1:20:3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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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1:42:27 | 显示全部楼层
问:天朝现在是人治还是法治?
答:既不是法治,也不是人治,而是治人,且初级阶段一半年不动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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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8-19 12:00:44 | 显示全部楼层
桌子 发表于 2011-8-19 11:04
在天朝,法律就是个笑话……

那也得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利益 除非你自救 凭私力救济自己 这个更不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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