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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主: 小晓

[登山] 【转自懵懂野叟】新驴野叟户外乱弹—有关户外的技术、经验、文化、商业等交流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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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9-17 09:37:36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晓 于 2013-3-6 13:46 编辑

新驴野叟户外乱弹之74:我对户外领队的理解

    li_ly曾在8264发起过一个关于领队必要素质的调查,问卷所列的内容其实都不是最重要的;但令人高兴的是,参与讨论的大多数驴友却都能强调领队的领导素质。

    假如我们认同户外“安全第一”这一理念的话,那么风险控制与安全管理就应该成为领队的首要任务,为达成这一目标所要求的管理能力与领导素质,就应该成为对于户外领队能力与素质的根本性要求。

就国内户外活动的现状来说,特别需要强调:领队是领导,不是教练;领队是领人,不是领路;领队是带队,不是保姆。

    我们在这里用列举来简单描述一下:

    一、他如果同时也是一个技术全面型的教练当然更好,但那不是最重要的。《孙子》在说“将”的时候说的是“智信仁勇严”,并不要求他武功全军第一。领队是一个领导,他的职责应该是将各个驴友们整合成一支队伍,整合成一支能可靠地达向目标的团队。就像其它领域的领导一样,他知道合理授权、懂得发挥队友的作用。

    二、他不以自己能完成活动为成就,而以对团队的管理过程和管理结果作为自己追求的成就。比如带一帮人走鳌太,他的目标并不在于他自己能走下来,而是对他带的这支队伍进行管理。

    三、他有着基于管理素养和户外素养的关于管理与控制的经验和理念,并以这些经验和理念去影响团队、影响活动,甚而将之作为某种准则。比如刘二呆驴友约伴走鳌太时,作为副领队,行前他要求大家达成一项共识:当遇有异常情况时,全队共进共退,而不能状态好的先行走,状态不好的自行撤。

    四、在这个团队中,他能调动那些稳健性的驴友来影响团队的状态,以保持活动的安全性;调动那些挑战性的驴友来影响团队的情绪,以赋予团队必要的热情。当团队亢奋的时候,他凝重的表情警示大家,而不是人云亦云地去附和,以放任这种亢奋演变成浮躁;当大家悲观的时候,他自信的表情安慰大家,而不是随波逐流地去附和,以放任这种悲观演变成绝望。

    五、领队绝不是带路的,一个合格的领队应该将带路的职责托付给向导或“向导组”。我一直倡议在山地徒步穿越中引入“向导组”这一概念,领队可挑选三位分别满足“一是较熟悉路的驴友、一是路感较好的驴友、一是户外经验较丰富的老驴”组成一个向导小组,委托他们事先研究地图、线路、攻略,由他们担负向导的职责。

    六、他能找到一个谨慎且负有责任心的人担任收队,他严肃而郑重地托付该人,决不允许有人落在其后,不得心存侥幸。

    七、当需要绳索的时候,他会找比他更懂绳索技术的驴友来负责进行技术保护,而不必事事躬亲、事事逞能。

    八、他的位置飘忽不定,当疑路的时候,他可能位置靠前;当遇有队形脱节的时候,他可能位置居中;当出现伤病疲惫而有人跟不上的时候,他可能位置殿后。

    九、所有参加活动的驴友都不能将领队看做保姆而有所依赖。依赖领队、老驴、强驴帮你完成活动的想法对你、对别人都是危险的。

    十、最重要的是,当出现某种异常征兆的时候,领队能凭借自己的经验和理念来进行控制。他必须绝对的认识到,虽然事故的因果链最初不是从他这里产生裂痕的,但链条的最后崩溃却是最早从他这里失控的。他必须在酿成灾变以前有效地修复事故隐患的链条,而责无旁贷。

    总之,我认为在社会活动的各个领域,管理与控制的原则基本都是相通的,对领导者素质的要求也基本都是相近的;作为户外领队如果说有什么特性的话,那就是:兼具管理素养、户外素养、和安全素养。

    最后强调一下:那种认为熟悉路就可以做领队、体能强就可以做领队的认识是错误的。

~~~~~~~~~~~~~~~~~~~~~~

对领队的要求是真真正正的高,比臆想中又难了一层。

现实生活中,真的领导,真的具有各领域领导者素养的人,又有多少能有空闲参与爬山,参与领队呢,这样的人真是可遇而不可求呀。

对于普通人,也许一个人的身上很难同时具备所有这些素养,但可以借助团队的力量。
这也许要求:
(1)团队的人员相对稳定、固定
(2)每个人有针对性的锻炼培养某一方面的素养,各有侧重
(3)默契以及达成的共识很重要,团队可以做到无组织,有纪律。
(4)虽然全才最受欢迎,但实际活动中一个人干不了所有的事,每一个方面的事,最好能充分准备,不完全依赖于某一个人,至少有AB角,领队可以是所有角色的B角,领队也需要有B角。

“虽然事故的因果链最初不是从他这里产生裂痕的,但链条的最后崩溃却是最早从他这里失控的。他必须在酿成灾变以前有效地修复事故隐患的链条,而责无旁贷。”
再读这句话,觉得之前并没有读懂过,很需要琢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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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9-21 16:00:20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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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 20:27:2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晓 于 2012-10-18 13:18 编辑

新驴野叟户外乱弹之75:续说户外领队

    领队这个话题是个大学问,力求简明的《户外乱弹》当然不会面面俱到地去把它做成一个论文。

我对户外领队的理解》旨在提出一种基本的原则——领队是领导。都给我躲喽驴友质疑道:“领队是领导,也是教练,很多时候,领队就是老师。既是领人,也肩负领路,因为领队其中一个责任就是线路的设计,你不领路,那么谁领?”。最初,我感到这个回复虽然语焉不详,但作为一个培训过的领队持此认识,还是让我多少有些忧虑;后来,看到该驴友在另贴的阐述中对领队的认识其实并无多大偏差。我想那应该属于表述上逻辑不够严谨,同时我也觉得有必要对这个话题做些进一步的说明。
   

    先说,领队就是领导。
    他未必是向导,但这不意味着他对带路这件事儿不负责任。交予 “专家”、并与专家或专家组共同进行目标与路线的研究、设计,较之于他个人来完成这项工作有更可靠的保证。更多的人以责任人的身份来承担向导工作,既可以借助知识互补、经验互证来提高纠错能力,也可以在队伍不得已分组时提供足够的小组向导。问题的关键只在于他必须明确,是他对向导工作负有最终的责任。领队真的未必是向导,这就像毛未必知道路但却可以把队伍从江西带到陕北一样。
    在户外活动中,如果太强调领队的向导性,往往会将领队的根本职能引向认识的误区,比如绿野曾经的备案领队腊八,他显然是一位十分出色的向导,但他完全不能胜任领队,他在事中和事后的表现都证明他的户外意识与一个领队完全的不搭界。


    他未必是教练,他不一定在技术、经验、体能诸方面都是全队最强的,当然这不意味着他可以对户外一窍不通。这有点像萧何、张良、韩信都属于绝对的强驴,驴技都比刘邦强,至于刘邦算不算驴还真不好说,但刘邦却是最出色的领队。
    在户外活动中太强调领队的教练性,同样往往会将领队的根本职能引向认识的误区,比如绿野备案领队铁镐,作为一名资深的驴友,绝对算得上一位教练型的强驴,但他完全不能胜任领队,他在事中和事后的表现都证明他的户外意识与一个领队的要求差距很大。

    再说,领导的职责。
    组织与负责
    他未必是召集者,也可能是某个富有激情的驴友发起了这项活动,在认可了他的领导品质后便建议他来带队。但已经明确,他就成了理所当然的组织者和负责者。
    他如何组织呢?在一个团队中永远存在着七杀、破军、贪狼等各型强驴,他所要做的就是将之整合到一个平台上,融合成一个有机的组织。
    他要对什么负责呢?假如大家认同“户外安全第一”这一理念,那就意味着他须首先对安全负责;假如大家不能完全认同这一理念,作为组织者,他须像刘二呆驴友做的那样引导大家就此形成共识,。

    影响与控制
    领导的精髓就在于“控制自己的思想和情绪,并影响他人的思想和情绪。”他可能在整个活动中看似什么也不做,甚至什么也不说。但当着局面需要的时候,他必须进行引导、必须能够控制。
    比如在腊八队鳌太的这次活动中,腊八实际上只担负了带路的职能,整个队伍在缺乏实质性领队的情况下各自奔命。这时候如果有一位或年长、或位尊、或德高、或望重的驴友,在最初的时候就站出来说句话,引导大家甚至仅仅是提醒大家注意关于团队、安全、技术等户外活动的基本规范,这将会成为一次很成功的活动。因为假如你在发现有队友脱队的情况下提出收拢队形,道义在你这一方,那毕竟是一条人命,不会有人冒天下之大不韪去反对。这个人其实就担当了实质性领队的职能,问题就在于没有人来进行这种影响和控制,以至于酿成大错,——奔命的意识在慌乱中不断强化,最终失控。

    判断与决策
    如前所述,团队中杀破狼等各型驴友形形色色,户外意识也参差不一,面对某种情况,任何人都有发表意见、提出建议的权利,这些意见和建议基于其理念、体能、技术、经验、性格而有所差异,有人主张前探、有人主张后撤、有人主张侧切,有人主张待守,你可能会发现队内两位最资深的老驴甚至都意见相左。对这些信息的评估和处理,不仅仅是户外的学问,更主要的是领队作为一种领导,从领导学的决策科学角度上的学问。

    最后强调:我希望这些关于户外领队的观点能引起驴友们的注意,这些观点都在我有限的户外活动中实践过,求证过。


~~~~~~~~~~~~~~~~~~~~~~~~~~~~~
问题就在于没有人来进行这种影响和控制,以至于酿成大错,——奔命的意识在慌乱中不断强化,最终失控。

赞同野叟对腊八鳌太穿越的评价,
这算一次典型的有组织无纪律的活动,虽然完成了穿越,但绝对不算我心目中的好的体验,背离了户外活动的本真意义。

在关键时刻勇于站出来,应该是老驴对自己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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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21:09:29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驴野叟户外乱弹之76:不可思议的坚守——也说果果事件

    一夜之间,以8264和绿野为龙头,户外论坛围绕果果事件展开了空前的热议;但我认为户外圈对果果案反省的还不够,甚至在绿野的讨论中还有较大偏差。

    前车之覆,后车之鉴;殷鉴不远,在夏后之世。然则,果果不远,在夏子之后、在小聂之后。果果案值得反省、总结的东西很多,我们先来对果果自己本身在整个过程中的表现及得失做个评述。

    1、背负重量50多斤,得少失多:

    单独背负了双人四季帐,背负了足够的给养和药品,这些都在关键时刻救了她。就背负物资足够这一点来说,当然应该得分;但背负物资冗余太大,更应该失分。目测当事人体重,这个背负量应该大大超过了其体重的三分之一了,在长线穿越中显然属于技术错误,这看似属于低级错误,其实它所传达的信息是当事人对于装备研究、攻略研究的严重欠缺,应该认定为实质性的重大错误。

    然而,不能据此认为果果的背负导致了这一事件,因为果果全程中完全依靠自己背负完成了穿越,甚至在见到她哥哥及救援人员时都拒绝别人帮她背包。

    2、穿用新鞋走长线:

    这给她带来了不少的麻烦。看起来这属于一个失误,其实它所传达的信息是当事人户外素养的欠缺。因为这是山地徒步穿越的大忌,不合脚的鞋子会导致步伐的技术变形,甚而导致伤病。

    3、固守待援:

    她提供了一个非常经典的户外案例,扎营五天固守待援。这反映出的信息是当事人有着极其超强的心理素质。按照其本人的记述,即使在最后的时间里她都能一直抱定信念坚守,甚至做了坚守到国庆节的打算,这对绝大多数驴友都几乎是不可想象的,这是一种天赋。

    如果挣扎会怎么样呢?挣扎当然有可能挣脱,但当你付出了努力而挣扎失败的时候,这种屡屡的挫折感往往会导致人的心智失常。

    4、有人说她没带手台:

    在手台发明以前,就已经有人在鳌太活动了;在当今,也并非走鳌太的人都能做到人手一个手台。实际上,腊八队在带的手台最后也无法与后面的手台联系的情况下照样继续奔命,可见手台在那种情况下并非必须;况且长线活动中手台一般不会持续开机。总之,不能据此认定因为果果没带手台,就说她因为自己必要装备不全而导致了事件的发生。

    5、滑坠后很镇定:

    她滑坠后静静地平躺了二十分钟左右,直到断定自己没有骨折后才慢慢起身,这也表现了当事人临事不慌、处变不惊的心理素质。

    6、及时驻营:

    在一个人脱队的情况下,看看天色已晚,及时扎营,表现了较高的户外规范。

    总之,我认为果果具备一个成为强驴的天赋和品质,当然,这些天赋和品质也最终救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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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21:10:37 | 显示全部楼层
新驴野叟户外乱弹之77:户外运动不属于竞技运动

    之所以弹这个话题,是因为我隐隐觉得,最近流行的太白一日穿、螯山一日穿就多少带着点把它发展成竞技运动的味道了。

    户外运动并不属于竞技运动。

    就我所知,较早曾有一批跟风者一度把它弄成了田赛,驴友们在岳阳山上比试着——他背了四十斤,你背了五十斤,我背了六十斤……。

    就我说知,后来又曾有一批跟风者也一度把它弄成了径赛,驴友们在岳阳山上比试着——他用了八小时,你用了七小时,我用了六小时……。

    就我所知,绳索技术传入我国后,发展成了“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绳降”——所谓速降。一个“速”字表明,直到今天在多数驴友意识中,依然把它理解为一种器械性的竞技项目。

    用“跟风者”这个词儿显然有失公允,因为那些最早的尝试者们缺乏有人对他们在理念上进行引导。

    然而,户外运动毕竟不属于竞技运动。同样那座北灵山,在不同的气象条件下,有着迥然不同的意义,当风雪来临的时候,一座三千米的山峰可能相当于七千米的技术难度。况且,人们来到户外,也不完全是为了身体层面的挑战,很大一部分因素是为了在精神层面对自然的一种感悟和交流。

    不过,有几种情况需要说明一下:

    一种情况叫实现实验室条件。比方说当我们能对攀岩条件进行复制,我们则可以用一面标准的岩墙来开展比赛了,当然这面岩墙就不一定安装在户外的自然条件下了,既可以是公园的广场,也可以是恒温的室内。

    一种情况叫技术试验或实验,比方说秦岭地区的户外从业者进行一项最快速度的穿越测试,肯定是有意义的,它可以为极限条件下的可能的救援速度提供技术数据。但如果他把这发展成一项户外项目,那就不着调了。

    一种情况叫社会性活动。驴友爬山不属于社会性活动,但如果Z*F举办的登山节组织登山比赛,则就是社会性活动了,但那已经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户外运动了,因为那有悖于户外运动的精神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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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21:14:14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领队,网友的回复:

对于商业队或常年高频率(比如每月2-3次以上)出行的AA队,领队的这些能力特别是协作者的选拔配备乃至调度,较理想状态下,必须具备。
        但是,对于临时性AA或出行频率较低的AA,参与者之间通常不熟悉或不够熟悉,临时摸底的可靠度或可行性不高。因此,领队(姑且如此称呼)就被要求是万金油式的全能型人物。

       不过,无论如何,这些都不应影响到楼主的理论分析与研究。

野叟的回复:
感谢朋友的认真回复。
具有领导禀赋或领导气质的人,最少从七个人中就能找到一个。于是我想,即使我们作为老驴或强驴来带队,那在某些时候能听取这部分人的建议,也会一定程度上减少决策失误。
但这是个矛盾,因为不具备领导型潜质的强驴在这种境遇下往往不会尊重那些人保守的建议。
关于AA与商业的话题,我一直想谈,尽量把它提前吧。
顺祝假日快乐!

~~~~~~~~~~~~~
真的吗?领导禀赋的人,七个人中就有一个吗? 振奋人心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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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0 21:16:10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晓 于 2013-3-6 13:19 编辑

新驴野叟户外乱弹之78:救援的社会思考

    有人指责那些被救援的驴友浪费了大量的社会资源,这次果果案中又听到这种说法。那么,到底应该谁来承担救援的职责?到底应该谁来承担救援的费用呢?这本身不应是什么问题,但在我们的社会里还真就是个值得弹弹的问题。

    救助肯定是社会性的,如果谁家有难谁家自救那就不成其为社会了。让我们看一些关于救助的成例:

    例一:“失火了!失火了!……”

    当着乡亲们听到这种求救的时候,会放下手里的一切,提着水桶、端着水盆冲出家门去救火,不管亲疏,也不管与事主家是否有仇。事后,事主家甚至都不必向前来救火的街坊道谢,一个苦笑足矣。这是一种惯例,这不但维护了一种最基本的社会规范,其实所有参与救火的左邻右舍也获得了一种无形的收益:既避免了大火蔓延殃及自家,还保证了哪一天自家失火时这个小社会对自己的救助义务。

    或有人认为:这种街坊邻居属于某种利益共同体,这与山东的驴友跑到我们陕西来爬山情况不一样。我们来看下一个成例。

    例二:“SOS!SOS!……”

    国际航海界也有一种惯例,当着听到求救的时候,所有在出事海域附近航行的船只都有义务进行救助,当然也应该在救援有效的情况下获得一定的报酬。酬劳的原则早在公元前九百多年就已经在《罗得海商法》中体现了,而义务的原则也在一百年前被国际海事委员会确定为一种国际公约。

    这个例子表明,在某种情况下,救助而获得一定的报酬是被认可的。让我们分两种情况来说:

    第一种,民间救援的情况:

    这里指的是由驴友、驴友自发的救援队、以及征用的协作(向导、背夫)所实施的救援。设想他们自费买气罐、自费乘车到达出事地点所发生的成本,以及由此误工所发生的成本,在有效救援后得到相应的补偿,绝对是理所当然的。况且,对协作们在补偿之外,有一定的报酬也应该是理所当然的。

    我们最好就此形成一些共识:

    对驴友而言,在其要求的情况下,可补偿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为什么说若其不要求就不必补偿了呢?有两点考虑:一是驴友间的道义,一是这原本也属于一种户外活动。

    对协作而言,可借鉴《国际海上救助公约》“无效果无报酬”的原则,在救援无效的情况下仅补偿其实际发生的、合理的费用;而在救援有效的情况下可借鉴当地平均用工费的标准给予报酬。

    第二种,Z*F救援的情况:

    这包括已经被红十字会收编的蓝天救援队,因为红十字会在中国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NGO组织。实际上,各国对Z*F救援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有的国家的确要求被救助者承担一定比例的救援费用。但是我却反对我们国家在Z*F对驴友救援时提钱的事儿,更反对指责被救援者浪费了社会资源。

    一个理由是,在我国,Z*F几乎控制了绝大部分社会资源,且Z*F及官僚集团又在一次分配和二次分配中通过“税+费+贿”攫取了大部分社会财富。中国的人均国民收入在世界排名一百三十位左右,老百姓的实际收入水平都低于拉美、非洲的大多数国家;但中国的Z*F却是世界上最有钱的,随便一个贫困县的Z*F办公大楼都要比多数国家的总统府豪华,他们除了挥霍巨额的三公消费以外还满世界搞支援。另一个理由是,在我国,Z*F出于维稳的考虑一直抑制民间的自救互救!比如说,前几年有人施粥救济,Z*F会找一万个理由把它关掉;比如说,当你受到不法侵害反抗时造成歹徒伤亡,法院会判你有罪……。

    在这种国情下,救援的责任者必须是Z*F。首先,收了那么多“保护费”以后,几乎不用于民生,也无严格的预算、公示、监督机制,由它来救援,其实是给它提供一个履行社会职责、强化责任意识的机会。总之,这是它该干的正事儿。其次,救援能力都需要进行经常性的实训,离开了实训,那些所谓的预案关键时刻都是扯淡,76唐山时是靠矿工开着救护车跑到北京去报警,83安康时是惊慌无措自己临阵逃脱,08汶川时是好几天地面的进不去而天上的落不下来。可见,这些日常性的救援对于效率低下的它们来说其实是给它提供了一个锻炼应急反应能力的机会。总之,它应该常这样锻炼。

    所以,我主张救援应该、也必须以Z*F为主体,别拿外国的情况说事儿,外国Z*F确实没有钱,英国作为老欧洲的领袖办个奥运会都巴结,美国作为世界上最发达的国家来参加个世博会都需要中国资助。当然,我也主张驴友自发的救援应成为必要的辅助,以往大量的案例表明,在正常接警的情况下,有关部门经常应付,只有在“领导重视”、“媒体关注”的情况下官方的救援才会尽全力,所以各地的户外从业者们也应该考虑逐步建立自发的救援机制。

    至于身在异国的ttfromjn驴友讨论中提及的可否纳入社会保险的模式,我认为几乎没有可能。一是,中国没有完善的社会保障机制,距离构建成熟的社会保险体系还太遥远了;一是中国的保险并不承担社会责任,比如国外为了保障高风险的养殖业可以建立相应保险,但在教育、医疗都要产业化的中国保险仅仅是一项产业。


~~~~~~~~~~~~~
关键问题是,社会救援或者Z*F救援,能在什么程度上起多大作用呢?依靠自救和队伍之间的互救才更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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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2 19:19:59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晓 于 2012-10-12 19:22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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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外运动的法律适用与风险防范

前言

    背上沉重的行囊,套上鲜艳的冲锋衣,太阳镜,登山鞋,护膝,手杖,总之要全副武装;告别城市,告别喧嚣,暂时忘记老板的黑面或者杜拉拉的笑脸;拒绝旅行团一成不变、赶鸭子上架的线路和导游千篇一律、让人听了就想哭的“笑话”;交通工具包括双腿,单车,驴车,摩托,卡车,汽车,船只,飞机——一切可以利用的;目的地从泳池到大海,从地面到空中,从峡谷到雪山,从赤道到南北极——只要是可以到达的;出发啦出发啦……走向户外。当今的中国,户外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生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户外魅力无限,但风险如影随形。国家体育管理中心给户外运动下的定义中有这样的字眼:“带有探险或者体验探险性质”。仅2009年,国内有报告的山难遇难人数就达到44人之多(注一),受伤、遇险案例更是不计其数(请注意这个数字的统计对象仅限于是“狭义的”户外运动)。事故发生之后,无人负责、无法追责,无疑给死难者及其家属带来了“二次伤害”;而个别诉诸法律的案例,又出现了迥然不同的裁决结果,使户外运动的爱好者、从业者无所适从,上述情况都制约了这项运动的健康、快速发展。因此,本文试图从法律方面探讨户外运动的纠纷及其风险防范对策,权作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社会对该问题的重视和思考。

何谓“户外运动中的法律纠纷”?

    户外运动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一般指以自然考察、野外旅游、登山探险等多种形式为特征的各种活动,包括登山、穿越、徒步、探险、攀岩、定向、溯溪、潜水、滑翔、自行车、自驾游等等。

    国家体育管理中心所做的定义是:户外运动是一组以自然环境为场地(非专用场地)的带有探险或体验探险性质的体育运动项目群,包括登山运动及登山运动的相关运动:由登山运动派生出来的,或与登山运动有一定关联的体育运动。

    显然,后面一个定义主要是为了划分不同部门的管理职责,站在法律的角度,活动过程中发生纠纷,无论是登山或者潜水,徒步或者单车,法律适用上并无任何区别,因此,本文所称的“户外运动”是指广义的户外运动。

    户外运动中可能发生的风险或者纠纷有很多类型,例如情感纠纷,在户外运动中恐怕也是多发的,但这显然不是本文讨论的范围。我们尝试做了一个定义:

    户外运动中的法律风险(纠纷),是指在户外运动过程中发生的,户外运动的组织者、户外运动从事者和户外运动参加者之间,或者上述人员和第三人之间发生的法律纠纷的总称。

户外运动法律纠纷的分类及法律适用

    近年来,在户外运动中我们经常听到的一句话就是:户外运动是法律的空白区域,处于无法可依的地步,因此,该项运动的从事者时常感觉迷茫和无所适从。但详细分析之后,我们认为这种判断并不是真实情况。

    首先,我们可以梳理一下户外运动中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的类型。从法律责任制度层面,可以分为刑事纠纷、行政纠纷、民事纠纷。户外运动中可能发生刑事纠纷?没错,这并不是耸人听闻,试想一下,活动参与者在活动过程中发生严重的肢体冲突,并导致他人人身伤亡事故,当然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商业户外运动的组织者在活动的实施过程中,因为违规操作、重大失误等原因导致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样也属于触犯《刑法》的行为,依法应该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至于行政纠纷,可能出现在行政部门对户外从业者从业资格的审批、管理过程中,也可能出现在具体的户外活动的审批、管理、处罚过程中,相信随着户外运动的扩张,此类纠纷会逐步出现。

    户外运动过程中发生最多的是民事纠纷,根据权利的内容,可以分为人身权纠纷、财产权纠纷。从法律关系上,又可划分为侵权纠纷和合同纠纷。

    我国现行的法律,对上述纠纷,在绝大多数方面,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刑事纠纷,适用的法律包括《刑法》、《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行政纠纷,适用的法律包括《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民事纠纷,适用的法律包括《民法通则》、《合同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

    本文主要讨论户外发生最多的民事纠纷,讨论的重点是在户外运动中,如何判定当事人是否应该承担民事责任?户外运动的主体又如何防范由此带来的风险?

从两个典型案件看户外运动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

    2006年7月9日,广西南宁市13位“驴友”相邀去郊县森林旅游,夜晚露营,不料山洪暴发,一名女孩被洪水冲走身亡。女孩的家人状告同行驴友要求赔偿,一审法院裁定:“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造成对方人身伤亡的免责条款是无效的,不受法律保护”,活动“虽名为AA制,但在其未能举证证明此次活动没有任何盈余又不曾退过款给队员的情况下,应推定其行动在一定程度上具有营利性质”,组织者“其行为已具备疏忽大意、疏于防范、未尽职责的重大过失,具备明显的主观过错”,因此判令组织者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其他参加人员承担次要赔偿责任。这就是被称为“户外第一案”的“南宁7.9案件”。

    2007年3月10日,北京的一队“驴友”经户外网站约伴后进行灵山穿越活动,由于线路及天气原因,导致一名队员夏子(网名)“由于寒冷环境引起体温过低,全身新陈代谢和生命机能抑制造成死亡”,死者的家属将活动的发起人及网站的经营者告上法庭,要求他们承担赔偿责任。而法院作出的裁决是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两个案件表面上“迥然不同”的判决一时间在户外界引起了轩然大波,各种评论针锋相对,很多人感觉无所适从,甚至感慨“以后谁还敢带人去爬山”?那么,这两份判决,果真是完全不同的吗?其实不然,从法律角度仔细鉴别两份判决,可以看出,两份判决依据了几项共同的原则,这些原则也正是判断户外运动中相关人员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的基础:

    该项活动是否属于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

    组织者在活动实施过程中是否有明显过错?

    活动中签署的“免责条款”是否有效?

    意外发生后,组织者和其他参与者是否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
   
    也就是说,判断一个活动的组织者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首先要考察该活动是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还是AA制的自助活动。在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中,活动的组织者和参加者之间是服务提供者与客户的关系,组织者要承担保障客户人身、财产安全的严格责任,而AA制的自助活动中,哪怕是“发起人”,其承担的责任也是非常有限的。

    户外活动是一项高风险的运动,对组织者的户外知识、经验、体能、判断能力、应急处理都有很高的要求,在活动过程中,组织者是否有明显违反户外活动规律的决策,是否因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将队伍置身于危险的境地?这也是事后衡量其是否需要承担民事责任及责任大小的重要依据。

    接下来要谈谈“免责条款”。我们注意到,绝大多数户外运动,组织者或者发起人都会要求参加人员签署一个“免责条款”,那么“免责条款”的效力就成为判断民事责任承担必须考虑因素,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合同中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注二),因此,营利性质的商业活动中,“免责条款”是没有效力的,而AA制自助活动中,“免责条款”的订立,也要科学、严谨,才能够起到相应的作用,这个问题在下一节我们将会专门讨论。

    一旦发生意外情况,活动的组织者和其他人员,应该进行积极的、科学的和尽最大努力的救助,否则,将会被责令承担民事责任或者加重自己的民事责任。

    “南宁7.9案件”经过终审后,撤销了一审判决,判令活动的发起人和其他参加人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只承担有限的“补偿义务”,不难看出,其主要依据的仍然是上述几条原则。

免责条款与风险提示

    这一节主要谈谈如何制定免责条款及风险提示的问题。

    首先让我们看一个AA制的自助活动中,发起人在发起时关于领队职责的表述及其免责声明:

    《百座千米高山系列活动》行进中队员的安全及相关职责:……

      九,领队:   安排计划,管理团队,有效沟通,做出决策,组织实施。在尽可能维持自然环境原貌的原则下,帮助大家完成一次安全,愉快,成功的野山之旅。     

     【免责声明】     凡报名参加者均视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在活动中发生人身损害后果,赔偿责任领队不承担,由受害人依据法律规定和本领队声明依法解决,凡报名者均视为接受本领队声明。代他人报名者,被代报名参加者如遭受人身损害,赔偿责任领队同样不承担。本领队声明中关于免除领队赔偿责任之约定效力,同样及于本次活动之副领队,协作,财务官等。

    从法律的视角来看,这算不上是一个合格的“免责声明”样本,原因何在?发起人将自己定位于“领队”,并声明“领队”实际上拥有活动中几乎所有的决策权,队员必须服从领队的决策,同时却又声明发生损害后果领队不承担任何责任,这显然是显失公平和无法成立的。可想而知,如果真的因为恶劣的天气环境、复杂的地形地貌等因素导致不得不改变原定的计划和线路,并发生了人身伤亡事故,这份免责声明将会变成发起人的枷锁。

    而另外一份免责声明则不同,这份免责声明是5.12汶川地震之后,一批热心的户外运动爱好者在某知名户外网站约伴前往灾区从事志愿者工作时,由每个参加人员自行签署的:

    “512汶川地震志愿救灾”活动免责声明声明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逐项填写)
   
    本人志愿参加512汶川地震救灾活动,并发表以下免责声明:   

    一、 本人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自愿参加此次汶川地震救灾活动,并在“****”论坛约伴,自由结合,组队前往,该团队和约伴平台并无组织、委派等其他任何法律关系;团队中各成员均处于平等地位,所作分工仅仅为了发挥各自优势,并无上下级或者指挥与被指挥关系;   

    二、 本人已经充分了解活动过程中可能面临的风险,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带来的危险,余震、洪水、泥石流等地质因素带来的危险,瘟疫、疾病带来的危险,第三人带来的危险,动物带来的危险,等等。   

    三、 出发前,本人已经参加了约伴平台组织的相关培训,了解、掌握了面临可能发生的危险时应该采取的减轻和避免伤害的措施。

    四、 活动过程中遇到危险,相信团队中其他所有成员均会尽力救助,但即使如此仍不能完全避免伤害的产生时,声明人不向其他成员主张任何赔偿责任,除非该伤害是由于其他成员的故意所导致。

    五、 车辆驾驶人员竭尽安全驾驶义务仍不能避免车辆毁损、人员伤亡事故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承担各自责任,团队内部成员在诉诸法律之前,应进行充分的友好协商。

    六、 本人完全清楚上述免责条款内容和后果,并已通知家人和征得家人同意之后,签署上述免责声明。
                                                                                   声明人:                    2008-5-20

       同理,一般日常的AA制自助活动,也可以指定类似的免责条款,以防范可能出现的法律风险。
   
    前面已经说过,营利性质的商业户外活动,“免责条款”是无效的,那么,是否有替代的办法,来防范或者减轻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呢?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建议采用“风险提示”的方式,下面是一份商业户外活动的风险提示书:
              
                               风险提示书
亲爱的学员朋友,欢迎您参加深圳****户外运动俱乐部举办的户外教学活动,为了保证您的安全,现将教学活动中可能遇到到危险及防范措施提示如下:



参加活动之前,请您确认并牢记以下特别提示:

    ●您确保自己身体健康,状态良好,没有生病,也没有罹患不适合剧烈户外运动的疾病;

    ●出发前一天晚上,您休息充分,没有大量饮酒,也没有其他可能影响良好体能、判断能力的行为;

    ●您已经按照课程提示,携带了合适的装备和适量的饮水、食物;

    ●在整个教学活动过程中,您能够接受教练和工作人员的指挥,不脱离队伍、不独自行动、不从事其他可能给自己和他人带来危险的举动;

    ●一旦发生身体不适和其他危险,您能够在第一时间通知教练和工作人员,以获得他们的指导和帮助,并配合他们采取必要的避险、治疗措施。

    最后,祝您和****一起,渡过美好而有意义的一天,顺利出发,平安归来!
                                          
                                      深圳市****户外运动俱乐部
                                          
                                      2010年  月   日


    风险提示书应以书面形式发放到每一位参加人员,并由参加人员签字确认。

不同户外主体的法律风险防范方案

    根据上文的分析,结合国内户外运动的发展状况,我们针对各类参加户外运动的主体,提出了相应的法律风险防范方案,供大家参考。

    为方便对比,本方案用表格形式表述。





结束语

    西方发达国家的户外运动已经经历了两个世纪的发展,户外运动已经成为普通人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中国,这项运动才刚刚兴起,但户外人群逐年壮大,发展势头非常迅猛,黄皮肤黑眼睛的面孔越来越多的出现在世界户外运动的舞台上。

    毋庸讳言,国内的户外运动仍然带有很多发展初期的盲目与无序,这种情况的存在,有认识和技术方面的因素,有身体素质方面的因素,当然也有法律方面的因素,合理的、明确的法律适用,有利于户外运动的各种主体清楚的判别自己的法律地位、享有的权利及应该承担的义务,相应的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并推动户外运动在中国的良性循环和健康发展。

    由于作者水平有限,本文仅是非常粗浅的讨论,错漏之处在所难免,希望能够有更多的法律专家和户外专家重视“户外运动的法律适用与风险防范”这一命题,提出更好的意见和建议!


注一:参见李致新:《2009年中国大陆山难案例统计》。

注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三条。

                                 本文首发于2010年9月《山野》杂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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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2-10-13 09:16:38 | 显示全部楼层
顶不错的,学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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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2-10-18 13:26: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小晓 于 2013-3-6 13:39 编辑

8264上关于野叟对果果事件评价的讨论:

等一秒钟的回复:
我的看法和楼主不一样,我认为正是楼主认为的果果的这些所谓的天赋和品质让果果一步步走到了被救援的地步。

野叟:
从相辅相成的角度说,这也应该是一种可以成立的想法。不妨提出来讨论,一起促进户外的规范发展。

等一秒钟:

一、

先和楼主声明(免责声明),我不是驴,我喜欢自由行,驴行没经验。虽然有驴友说实践才有发言权,但是象楼主这样年长位尊德高望重的驴友提出来让我参与讨论,我就无视自己没有实践这个硬伤就腊果事件胡侃几句。至于能否促进户外的规范发展实不敢想,给楼主的楼添砖添瓦添乱还是可以的。

先说果果吧,楼主把果果的五天的固守待援甚至做了坚守到国庆节的打算称为不可思议的坚守,我把那称为可思可议的等候。

何谓可思呢?就是选择就地扎营原地等候的举措不用过多思考就可以理解。一、前进或回头需要能力,前进需要探路的能力,回头需要记路的能力,这两种能力果果显然都不具备,所以不得不选择了原地等候。腊八甩人前对果果的判断应该是果果没有探路的能力,他没有想到的是果果没有记路的能力,他如果想到的话,就不一定会故意不等待或不寻找果果了。果果被甩的那天是9月9日,是腊八队伍行进中遇到的唯一的好天,腊八可能想当然的认为在晴好的天气下记住自已走过的路是理所应当的,果果在前行无望的情况下会回到水洼营等待后队,因为营地有水源,就地扎营只能短时等待,当面临到缺水的问题时,只能回水洼营地。在这里特别提醒各位领队,大多数的女生都不记路,不要说荒山野岭里的路,就是景区里的山路也记不住,带上女生走时,一定要有男生在视线内陪护。二、鳌太虽说是无人区,只是无人居住区并非无人行走区,果果固守的地点在鳌太东西穿越必经路线之上,无论是大鳌太、小鳌太、标准鳌太,或是太鳌反穿,都会经过果果固守的地点,果果没有走错路,只是落队了,固守在原地等待被捡或是被救援是最好的选择。

何谓可议呢?就是固守原地需要的不仅仅是勇气,给养更是必不可缺的。在果果的"五天太白独自扎营经历"出来以前我就好奇果果带了多少天的给养,她的水、气罐、食物各带了多少?她每天是如何分配控制这些给养的?帖子出来几后我大失所望。我看不出来她总共带了多少食物和多少气罐,我看不出来她是如何分配她的食物。她真的如她所说的只带了五天的食物?她真的如她所说的五天独自扎营期间只吃了机动的食物,计划中还剩的三天的主食还没有动用?她的那些葡萄糖真能让她等到国庆?她为何不列一个详细的食品的清单,把食品的名称、数量、重量都列上,把每天消耗的食品名、食品量和气罐数都写上,供大家讨论和参考?迷一样的给养,和五天扎营经历无关的大篇幅的描述,留给我们的就只有了不可思议。

果果让人不可思议的不只是迷一样的给养,还有风一样的速度。果果在"幸运果果的幸运真相"中写道"可第二天(9月10日)大雨浓雾,我根本不敢走,怕走错方向。而此时,由于天气恶劣,在我前方不到40分钟距离的前队就地休整,领队腊八没有组织人来找我••••••••如果腊八此时组织人来找我,他们来回总共用不到两个小时我就可以归队,可他们没有,领队腊八没有组织,队员也没有一个人回头找仅仅差不到40分钟距离的我"。从果果的帖子中我们得知果果是在下午五点多扎的营,从腊八的帖子我们得知腊八前队是六点多到达营地扎的营,前队比果果多走了一个小时,营却扎在了果果前方不到40分钟的距离?前队这样的速度怎么还能把果果甩了,这分明应该是果果把前队甩了才是。果果的文中还写道"老天的厚爱让我在第二天(9月14日)遇到了江苏的腾龙户外队,是他们将我带出鳌太,经过后面3天半的艰苦行进,最终走出鳌太。"从双方的帖子中我们得知腊八前队从9月10开始与果果天各一方,9月10日当天休整,9月13日下午和9月14日上午出的山,腊八队前队走完剩下的路也用了3天到3天半的时间,而果果在山上呆了五天后还能以几乎同样的速度出山,若她没在山上呆五天,和腊八前队一起走的话,岂不是可以甩腊八前队好几座山头,被甩的应该是前队,怎么会是果果?太不可思议了。经验告诉我们,这世上没有太多不可思议的事情,有的只是暂时还未知晓的事实。事实就在腾龙的帖子里,腾龙帖子里的GPS地图清楚的表明果果的营地距离腊八前队2800营地有起码四小时的路程,腾龙的帖子清楚的写明了出山的时间是9月18日,也就是说果果走完剩下的路程的时间是四天半。腊八队走的是塘口进鹦鸽出的大鳌太的路线,腾龙走的是23公里进铁甲树出的小鳌太的路线,两者的路程相差的时间约为一天,果果如果从鹦鸽出山的话剩下的路程用的时间约为5天,走同样的路程腊八前队行进用的时间是3天到3天半(除去休整的一天) ,用时3天半的队员一个是因为膝盖疼痛,另一个是为了陪同队友。很明显,果果的体能虽然很好,但跟上腊八队前队的速度还是有困难的,果果为了掩饰自己走的慢的真相,不惜编造事实。
( 先写到这里,楼主先帮我看看,我写的内容里有什么错的地方,如用来推导的事实失实,推导的方法错误等等,谢谢楼主了!)

二、
腊果事件不想再多议了,就说说我对强驴的看法吧。

对于强驴,每个人心中评定的标准不一样。我的标准很简单,无论穿越或是其他活动成功与否,无论是穷游还是腐败游,无论是自虐游还是休闲游,无论是AA游还是商业游,能把自己的垃圾从无人管理的区域带出来扔在有人管理的垃圾箱里就是强驴了,能把别人的垃圾一起带出来的就是超强驴了。驴是爱山爱水的,即然爱,就要爱惜与爱护,不要去伤害与破坏。如果自己还没有能力把自已的垃圾带回(包括雇人搬运)至有人管理的区域,就放慢自已驴行的脚步,减轻自已背上的负重。

三、

没有风险意识不知道害怕的人成不了强驴,迟早要挂,除非早点退出户外。

同意你的观点,也补充一下我的观点。
强驴也有不少挂掉的,但是他们不会去责怪他人。自已的选择,自己负责,不去怨天,不去尤人,这是强驴必备的品质。

~~~~~~~~~~~~~~~~~
自己的选择,自己负责,不去怨天,不去尤人,这应该是每一个驴必备的品质。与强弱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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