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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资讯] 宜昌11名驴友户外徒步1人摔下身亡 同行十人判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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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3-24 22:50:5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余戈 于 2016-3-24 22:52 编辑

         QQ截图20160324225003.jpg

        驴友避落石摔伤致死

  11名驴友相约户外徒步,岂料其中一人从山崖上摔下,经抢救无效身亡。家里的“顶梁柱”轰然倒塌,办完丧事后,死者家属将此次户外同行的10名驴友一并告上法庭,要求赔偿近30万元。当阳法院一审后,判赔数额最多的被告陈鸣不服,上诉至宜昌市中院。近日,市中院作出二审判决,10名驴友根据担责不同,分别赔偿1.5万—11万元不等。


  悲剧发生在2014年1月4日。当天是周末,杜宇等11名驴友通过在网上发消息、打电话发短信的形式相互邀约,自驾3辆汽车从当阳城区前往远安县洋坪镇陈家湾村武陵峡谷户外徒步。


  到达目的地后,大家将车辆停放在当地农户处,一行11人步行穿越峡谷。峡谷最里面是一处倾斜的山崖,从地面向上分别有二处平台可以临时站立,再往上到第三处平台后地势就趋于平缓。赵平、刘凡两名驴友先行探路,发现崖顶有路可以出去。随后,赵平与远安当地驴友电话联系,得知确实可以从崖顶出去。一行人经商量后决定不从原路返回,而从山崖处爬山离开。


  赵艾之最先带安全绳爬上崖顶,将安全绳系在树上后放下来。随后,又有6人陆续爬上崖顶。就在这时,已经爬上崖顶的驴友陈鸣不慎踩落一个石块。在听到有落石的提醒后,正处在第二至第三处平台之间山壁上的何复成失手摔落,掉到第一处平台上。


  大家大惊失色,立即打电话报警。当地派出所民警、120救护人员和消防官兵先后赶到现场,将何复成送至远安县人民医院,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及全身多处骨折。因伤势严重,何复成随后转院至宜昌市中心人民医院,于2014年1月7日抢救无效死亡。


  家属起诉同行十驴友

  悲痛之后,何复成的家人开始思考,谁该为这起意外身亡事件负责?2014年上半年,何复成的妻儿和母亲将参加此次户外徒步的10人一起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他们赔偿经济损失298157.85元(总损失合计596303.71元,原告自行承担50%,由被告承担50%)。


  当阳法院审理认为,11人互相邀约自愿参加户外徒步活动,不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召集与被召集的关系。此次户外徒步中,11人明知道风险存在但轻信可以避免,导致最终选择攀爬山崖的路径,因此所有参加人员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均存在过失。从事故原因分析,陈鸣在攀爬中不慎踩落石块,其后何复成跌落山崖。两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陈鸣对此有过错,应承担次要赔偿责任。法院一审判决,由陈鸣赔偿178441.11元,其余9人分别补偿人民币10000元,其余损失则由原告自行承担。


  陈鸣认为,本案虽然不存在管理者,但有召集人通过QQ和其他方式邀约他人参加。她是受杜宇邀请加入,杜宇只是说去徒步。而且,陈鸣表示,她对赵平、刘凡等到山谷最里面的悬崖探路等情况也不知情,没有人就攀爬山崖的决定向她征求意见。鉴于此,陈鸣向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判决十人担责各不同

  市中院审理后认为,杜宇等11人相互邀约户外活动,从整个活动看,均应预见到登山存在一定的危险。但错误地相互指引,导致危险结果的发生,陈鸣等11人均存在不同程度的过错。


  首先,陈鸣应杜宇邀请自愿参加户外徒步活动,其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对户外风险有先期预判。在登山过程中,陈鸣作为没有登山经验的人,应当更加谨慎,以防意外发生。由于陈鸣登山时不小心踩落石块,导致何复成在避让过程中不慎摔伤,经抢救无效死亡,陈鸣应当对何复成的死亡后果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杜宇邀约陈鸣等参与户外活动,并联系赵平等人参与,杜宇在此次户外活动中起到了牵头、召集作用,其应当对何复成意外摔伤致死的事故承担一定责任。赵平、刘凡二人虽然进行了实地探路,并与远安当地驴友了解确认登山的可行性,但其未充分考虑参与人员是否均具有登山经验等情况,亦未充分考虑登山风险的存在,故二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过错,亦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其余六人对户外活动中由徒步继而转为登山,均未提出异议,并积极参与登山,对意外事故的产生起到一定推动作用,皆存在一定过错,但程度较轻。


  死者何复成作为具有户外活动经验的人,应当对登山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合理预判,由于其未尽到足够的安全注意和防范义务,导致损害结果的发生,其自身存在重大过失,应当相应减轻侵权人的民事责任。


  最终,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陈鸣赔偿110000元;杜宇赔偿30000元;赵平、刘凡各赔偿20000元;其他6人各赔偿15000元;其余损失由死者家属自行承担。


  湖北百思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延河介绍,确定户外活动中意外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应考虑事故发生的原因。如纯属意外事故,各参与人没有过错且尽到必要的救助义务的,不承担过错责任。但根据《民法通则》、《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规定,各参与人应分担民事责任,给予受害方经济上的适当补偿。如其他参与人在事故发生的前后过程中具有一定过错的,应根据其过错大小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在此案件中,组织者、探路者以及踩石者存在一定过错,因此法院作出相应判决。

  (文中案件当事人均为化名)


  数千名领队仅50人有资质

  户外遇险事故频发,专家支招避险知识

  近年来,我市户外遇险的事件屡有发生。如何才能有效规避风险,记者昨就此采访了宜昌市户外运动与探险协会秘书长邱冲。

  据其介绍,自2005年以来,我市发生的驴友户外遇险事故已不下10次,其中不少都发生了人员伤亡的悲剧。在他的印象中,这起事故也是我市首起驴友户外遇险起纠纷,被法院判决的案件。


  邱冲坦言,目前户外爱好者逐年增多,但有经验的专业人士少之又少。“仅以领队为例,目前我市有专业资质的户外领队仅50人。但在宜昌,大约有数千人担当着领队职责。这些无资质的领队,如果缺乏经验,将给整个户外团队带来无穷的安全隐患。”邱冲建议,户外爱好者在选择参加徒步活动时,首先要对自身身体条件和户外线路有着清醒的认识和判断。同时,必须选择一个有资质、有经验、对线路熟悉的领队。此外,还必须具备从事户外活动的基本安全技能。附:我市(宜昌)近年发生的户外遇险事故


  2012年6月17日,宜昌一名户外运动爱好者在夷陵区谭家沟岩降时发生意外,不幸身亡。

  2012年7月7日,来自武汉、宜昌的39名驴友在兴山县野外探险时,被困于40米高的悬崖上,1人失足跌落悬崖身亡。

  2010年8月14日,7名驴友相约到夷陵区黄花乡紫阳冲峡谷探险,其中3人被困33小时,5位村民先后3次进入峡谷,分批将他们救出。

  2013年7月21日,7名驴友前往长阳高家堰镇野人溪徒步探险,因山洪暴发,在距离桥河约2公里处被困。在消防官兵和民警的救援下,7人被成功转移到安全地带。(新闻来源:光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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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6-23 21:47:21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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