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洋网讯(广州日报记者曹菁)
连南三名男子酒后朝户外广场电子屏幕砸石泄愤,结果惹上官司。连南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近日公开审理这一起故意毁坏财物的恶性案件。法院最后判决唐某、唐某辉、房某六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各缴纳赔偿款8000元。 据悉,案件发生在去年11月20日,正值连南瑶族文化节盛大举行之日。当天晚上8时许,连南顺德文化广场上的大型户外电视正在播放文化节的宣传节目,众多民众和游客在广场上观赏。被告人唐某、唐某辉、房某六等在广场边上的大排档吃宵夜、喝啤酒,当他们喝得有醉意时,三人便来到广场上闲逛。当走到大电视屏幕下时,唐某辉当晚因心情不好,总觉得户外电视的声音太吵,于是便捡起石头向屏幕扔去,唐某、房某六见状后也跟着捡起石头扔向屏幕,整个毁坏行为长达约5分钟,造成电视屏幕的18个模块被打坏,经济损失达4万元。在庭审中,三名被告多次强调当天晚上喝醉酒,对所做的事情记不清楚,借以逃避法律责任。法院最后判决唐某、唐某辉、房某六均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同时各缴纳赔偿款8000元。
法院透露,在我国,故意毁坏财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也可能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我国《刑法》第275规定,故意毁灭或者损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